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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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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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doc|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font> | + | :::::::::[[媒體: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doc|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 |
+ | :::::::::98.08.21九十八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01102037.doc|100.07.20高醫系物治字第100110203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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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 ||
- | + | 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第二條 物理治療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 | + | 第二條 物理治療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 |
- | + | 同。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 | |
- | + | 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 | |
- | + | 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推薦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 ||
+ |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第五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 第五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 ||
第六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年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年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 ||
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 | |
- | + | 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第九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教授資格時,副教授以下委員應行迴避;新 | |
- | + | 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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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 第十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 ||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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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
第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 | 第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 | ||
- | + | 而未中斷,得依原條文規定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原條文規定申請資格如 | |
- | + | 下: | |
- | + |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申請送 | |
審講師資格。 | 審講師資格。 | ||
- | + |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 | |
授之要求水準。 | 授之要求水準。 | ||
- | +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教學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 | |
- | + |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第十四條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 第十四條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 ||
第十五條 本教評會完成審核程序後,應檢附申請人所有送審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 第十五條 本教評會完成審核程序後,應檢附申請人所有送審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 ||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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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8月1日 (一) 18: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2號函頒布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5號函公布
- 96.09.12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29高醫院通字第097044號公布
- 98.08.21九十八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物理治療學系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7.20高醫系物治字第10011020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物理治療學系 (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 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 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 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推薦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送審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第六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年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新聘、續聘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審查評分計分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教師新聘和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八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 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教授資格時,副教授以下委員應行迴避;新 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二條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聘任教師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徵聘資訊後,經本 學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 而未中斷,得依原條文規定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原條文規定申請資格如 下: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申請送 審講師資格。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 授之要求水準。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教學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四條 本教評會審查時得邀請每位新聘、升等候選人,面談或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第十五條 本教評會完成審核程序後,應檢附申請人所有送審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