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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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 ||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 ||
- | :::::::::[[媒體: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doc|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font> | + | :::::::::[[媒體: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doc|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 |
+ | :::::::::100.08.26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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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遴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 | |
- | + | 獎勵辦法」第七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分初選及複選,初選候選教師之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 |
- | + | 一、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最近一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之教師教學評量加權有 | |
- | + | 效平均分數在全院專任教師前百分之五十且分數≧4.0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教師。 | |
- | + | 二、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
- | + |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由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由 | |
- | + | 本學院專任教師投票,投票得票率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 | |
- | + | 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教師前30%者得為複選候選教師。複選候選教師應檢附下列文 | |
- | + | 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 | + | 1. 創新教材 | |
- | + | 2. 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 | |
- | + | 3. 英語授課 | |
- | + | 4. 其他教學事蹟(如課程設計、學生表現等有關教學表現之相關事項) | |
- | + |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委員職 | |
- | + | 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 |
- | + | 第四條 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 |
- | + | 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教師所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 |
- | + | 必要時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候選教師列席報告。 | |
- | + | 候選教師若為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應自動迴避。 | |
- | + |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檢視複選審查附件並予以評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 | + | 1. 創新教材(20%) | |
- | + | 2. 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10%) | |
- | + | 3. 英語授課(10%) | |
+ | 4. 其他教學事蹟(20%) | ||
+ | 上述各單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 ||
+ | 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不列入複選分數加總。 | ||
+ | 第六條 前條四個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 | ||
+ | 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 | ||
+ | 薦教師。 | ||
+ |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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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0月5日 (三) 14: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 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
- 100.08.26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9.26高醫院藥字第1001102872號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遴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 獎勵辦法」第七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分初選及複選,初選候選教師之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最近一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之教師教學評量加權有 效平均分數在全院專任教師前百分之五十且分數≧4.0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教師。 二、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由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由 本學院專任教師投票,投票得票率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 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教師前30%者得為複選候選教師。複選候選教師應檢附下列文 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 創新教材 2. 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 3. 英語授課 4. 其他教學事蹟(如課程設計、學生表現等有關教學表現之相關事項)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委員職 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第四條 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教師所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必要時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候選教師列席報告。 候選教師若為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應自動迴避。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檢視複選審查附件並予以評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 創新教材(20%) 2. 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10%) 3. 英語授課(10%) 4. 其他教學事蹟(20%) 上述各單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不列入複選分數加總。 第六條 前條四個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 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 薦教師。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