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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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01.doc|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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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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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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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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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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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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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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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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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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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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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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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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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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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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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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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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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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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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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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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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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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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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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開課之改進參考。
         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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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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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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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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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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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6: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