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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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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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 學期。 第三條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第四條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 主修者,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 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第五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 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 理。 第六條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第七條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第八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