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7行: 第7行:
:::::::::[[媒體: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doc|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font>
:::::::::[[媒體: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doc|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
第三條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
+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
-
      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
   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
第四條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申請差旅費。
+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申請差旅費。
-
第五條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
          一、機票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檢據核銷。
+
  (一)機票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檢據核銷。
-
          二、生活費:
+
  (二)生活費:
-
          (一)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
+
   1. 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
-
            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二)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
+
   2. 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
-
            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
     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
          (三)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
+
   3. 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
-
            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
     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
          (四)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
   4. 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
         。
+
   5. 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
          (五)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
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
第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2年3月22日 (四) 14: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
   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申請差旅費。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 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
     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 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
     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 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
     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 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5. 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