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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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doc|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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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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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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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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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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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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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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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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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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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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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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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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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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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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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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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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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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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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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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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2日 (四) 14:09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4.12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一、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二、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三、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四、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予
   解聘。
五、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六、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