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作業獎懲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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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 ||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 ||
- | + | 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 | |
- | + | 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 |
- | + | 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 | |
- | + | 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 |
- | + |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 | |
- | + | 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 |
- |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 | + | 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 |
+ | 此類推(日曆日)。 | ||
+ |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 | ||
+ | 日)。 | ||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 ||
- | + | 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 | |
- | + | 師。 | |
- | + | 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 | |
- | + | 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 |
+ |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 | ||
+ | 責。 | ||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 ||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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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 ||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 ||
- | + |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 | |
+ | 史、職業工作概況。 | ||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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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4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 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 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為止。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 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 此類推(日曆日)。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 日)。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 師。 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 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 責。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一)病歷封面之診斷 (二)住院病歷之診斷 (三)出院病歷摘要 (四)住院摘要 (五)病程紀錄 (六)醫囑單 (七)手術紀錄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 史、職業工作概況。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