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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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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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 | |
- | + | 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 | |
- | + | 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 |
- | + |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 |
- | + |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 | |
- | + | 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樓梯間、洗手 | |
- | + | 間、辦公室)使用。 | |
- | + | 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天、瀏覽色情網站或玩電 | |
- | + | 腦遊戲等。 | |
- | + | 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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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 | 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 | ||
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 | 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 | ||
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
- | + | 第七條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將其搬移或 | |
- | + | 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 |
- | + |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本館並得在圖書館 | |
- | + | 公布欄公告。 | |
- | + |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 |
- | + |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 |
- | + |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 | |
- | + | 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 |
- | + |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 |
- | + | 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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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 【附件】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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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7:3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 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 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 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樓梯間、洗手 間、辦公室)使用。 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天、瀏覽色情網站或玩電 腦遊戲等。 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 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 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 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將其搬移或 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本館並得在圖書館 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 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