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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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友代表。 | 四、校友代表。 | ||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
- | + | 遴選委員之產生由董事會商議推選產生,各委員之任期,以自董事會聘請之日起至董事會圈選新聘校長人選日止。 | |
第四條 校長候選人需符合左列條件: | 第四條 校長候選人需符合左列條件: | ||
一、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規定。 | 一、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規定。 |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7: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84.08.31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三一0八號函示修正
- 85.01.05教育部臺(84)高字第八四0六五三九七號函准生效
- 85.01.19(85)高醫校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 94.07.15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 依94.09.2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19519號函修正
-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4.10.21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 94.10.21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六條、第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第三條 前條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十一人包括: 一、社會公正人士。 二、教師代表。 三、行政人員代表。 四、校友代表。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產生由董事會商議推選產生,各委員之任期,以自董事會聘請之日起至董事會圈選新聘校長人選日止。 第四條 校長候選人需符合左列條件: 一、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規定。 二、起聘時年齡未滿六十五歲。 第五條 遴選作業程序: 一、由遴選委員會公告候選人資格條件,接受薦介。 二、前款薦介候選人,經委員會彙整資料後,由各委員針對各候選人採非公開式的秘密進行訪視有關候選人人事資料(含品德、學 術論著、行政能力、生活狀況、家庭、人際關係),並徵詢本人意願。 三、各遴選委員對薦介候選人名單及進行狀況,均有保密之義務。 四、前第二款資料調查結束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遴選二至三人,加註推薦 評語,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報呈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第六條 遴選委員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評審時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聘校長遴選,但不適用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後之續任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