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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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妥善管理康樂室,特訂定「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 康樂室使用管理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負責。 | |
- | + | 三、 康樂室安全管理負責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擔任之。課外時間(含例假日)由值班教官協助管理,並列為總務處警衛小隊及值班人員巡邏重點,其 | |
- | + | 安全管理細則由課指組另定負責之。 | |
- | + | 四、 康樂室使用順序︰ | |
- | + | (一)本校重大慶典預定之各項活動。 | |
- | + | (二)全校性臨時決定之重大集會。 | |
- | + | (三)其他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 |
- | + | 五、 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 |
- | + | (一)學生使用者須以系學會、學生社團或班級為單位,於活動一週前檢附活動准許證,向課指組提出申請。 | |
- | + | (二)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申請使用時,由各單位填具申請表送課指組辦理。 | |
- | + | (三)校內外各立案團體非營利性之活動,欲借用康樂室,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 |
- | + | (四)所有借用單位除第四條之一、二款外,其餘均需於一個月前先至課指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 | |
- | + | 申請書及切結書送課指組登記存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 |
- | + | (五)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如以 | |
- | + | 繳費恕不退費(但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 |
- | + | 六、 康樂室使用注意事項︰ | |
- | + | (一)康樂室僅作為舉辦晚會、舞會、開會、演講之大型活動使用。 | |
- | + | (二)康樂室使用時間為上午八點至晚上十點整。 | |
- | + | (三)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務。 | |
- | + | (四)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 |
- | + | (五)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帷幕等,不可以任何理由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 |
- | + | (六)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造成設備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七)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去。 | |
- | + | (八)演出或彩排時,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 |
- | + | (九)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 |
- | + | 七、 違反本要點或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立即禁止使用外,並不得再申請,如有觸犯法紀者,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辦理。 | |
- | + | 八、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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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1日 (三) 11:07所做的修訂版本
- 學務長、總務長、課延組研議修訂
- 86.08.07八十六學年度法規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08.21(86)高依法字第0五三號函修正頒布
一、 為妥善管理康樂室,特訂定「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康樂室使用管理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負責。 三、 康樂室安全管理負責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擔任之。課外時間(含例假日)由值班教官協助管理,並列為總務處警衛小隊及值班人員巡邏重點,其 安全管理細則由課指組另定負責之。 四、 康樂室使用順序︰ (一)本校重大慶典預定之各項活動。 (二)全校性臨時決定之重大集會。 (三)其他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五、 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學生使用者須以系學會、學生社團或班級為單位,於活動一週前檢附活動准許證,向課指組提出申請。 (二)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申請使用時,由各單位填具申請表送課指組辦理。 (三)校內外各立案團體非營利性之活動,欲借用康樂室,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四)所有借用單位除第四條之一、二款外,其餘均需於一個月前先至課指組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一週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 申請書及切結書送課指組登記存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五)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如以 繳費恕不退費(但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 康樂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康樂室僅作為舉辦晚會、舞會、開會、演講之大型活動使用。 (二)康樂室使用時間為上午八點至晚上十點整。 (三)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務。 (四)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五)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帷幕等,不可以任何理由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六)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造成設備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去。 (八)演出或彩排時,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九)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七、 違反本要點或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立即禁止使用外,並不得再申請,如有觸犯法紀者,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辦理。 八、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