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行銓先生暨俞惠英女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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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5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5號函公布修正條文]]</font>
:::::::::[[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5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5號函公布修正條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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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邱氏家屬為紀念邱行銓先生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暨俞惠英女士另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合計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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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邱氏家屬為紀念邱行銓先生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暨俞惠英女士另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合計貳拾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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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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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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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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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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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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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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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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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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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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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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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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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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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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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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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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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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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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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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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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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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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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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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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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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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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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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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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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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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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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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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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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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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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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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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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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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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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5:25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5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一、 依據邱氏家屬為紀念邱行銓先生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暨俞惠英女士另捐贈新臺幣壹拾萬元合計貳拾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