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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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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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02.03.05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20031995號函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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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 |
- | + | 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訂定之。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 | |
- | + | 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 | |
- | + | 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旅遊、教育等活動。 | |
- | + | 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專人教導各種校外 | |
- | + | 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 |
- | + | 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處置作為: | |
- | + |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系學會或社團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 |
- | + | 提出申請,班級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活動去處。 | |
- | + |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 |
- | + |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程序 | |
- | + | 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 | |
- | + |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支援協助。 | |
- | + | 五、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依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辦理審查,以維學生 | |
- | + | 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相關資料乙份,交予軍訓室,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 |
- | + | 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 |
- | + |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 | |
- | + | (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 |
- | + | 二、前往山區或災區之校外活動,出發前兩週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 | |
- | + | 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 | |
- | + | 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向軍訓室報備。 | |
- | + |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 |
- | + |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 |
- | + |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 | |
- | + | 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 |
- | + |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 |
- | + |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 |
- | + | 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 |
- | + |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 |
- | + |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 | |
- | + | 獲得妥善之照料。 | |
- | + |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一律依校規議處。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導,使學校能結合 | |
- | + | 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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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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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3月18日 (一) 08: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 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 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5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20031995號函核備
- 102.03.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7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 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 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旅遊、教育等活動。 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專人教導各種校外 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處置作為: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系學會或社團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提出申請,班級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活動去處。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程序 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支援協助。 五、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依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辦理審查,以維學生 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相關資料乙份,交予軍訓室,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 (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二、前往山區或災區之校外活動,出發前兩週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 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 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向軍訓室報備。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 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 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一律依校規議處。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導,使學校能結合 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