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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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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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 | |
- | + | 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 | |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 ||
- | + | 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 |
- | + | 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 |
- | + |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 |
- | + | 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 |
- | + | 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 | |
- | + | 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 |
- | + | 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 | |
- | + | 蹤。 |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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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 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研究所 (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 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列管追 蹤。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