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新館宿舍視聽室與交誼廳管理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4行: | 第14行: | ||
晚上七時至十時 | 晚上七時至十時 | ||
第四條 借用方式: | 第四條 借用方式: | ||
- | + | 一、新館視聽室除前條使用時間以外,其餘時段可開放預約借用申請,但預約日以二周內之時段為限,且不 | |
- | + | 接受長期預約。時間之排定依申請先後順序決定,每次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 |
二、申請人填妥借用單後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核准借用後,借用人應於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內至宿舍服務 | 二、申請人填妥借用單後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核准借用後,借用人應於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內至宿舍服務 | ||
- | + | 台報到,由樓長或館長代為開啟視聽教室後入內使用。逾十五分鐘者,視同棄權。使用完畢後須把視聽 | |
- | + | 室所有電源關閉、把門上鎖並把鑰匙歸還予管理室。 | |
三、借用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視聽室,應事先通知管理室取消借用。 | 三、借用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視聽室,應事先通知管理室取消借用。 | ||
四、新館視聽室如有其他需用時,管理室得通知借用人並取消借用。 | 四、新館視聽室如有其他需用時,管理室得通知借用人並取消借用。 | ||
第36行: | 第36行: | ||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宿舍自治委員會通過,並提交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宿舍自治委員會通過,並提交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
- | + | 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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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8日 (二) 17: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7.11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學生委員會議通過
- 92.08.07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08.18高醫校法第09201000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及管理學生新館宿舍之視聽室與交誼廳,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對象:凡本校師生皆可使用 第三條 使用時間: 交誼廳: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十二時 視聽室:星期五:晚上七時至十二時 星期六: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七時至十二時 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七時至十時 第四條 借用方式: 一、新館視聽室除前條使用時間以外,其餘時段可開放預約借用申請,但預約日以二周內之時段為限,且不 接受長期預約。時間之排定依申請先後順序決定,每次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二、申請人填妥借用單後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核准借用後,借用人應於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內至宿舍服務 台報到,由樓長或館長代為開啟視聽教室後入內使用。逾十五分鐘者,視同棄權。使用完畢後須把視聽 室所有電源關閉、把門上鎖並把鑰匙歸還予管理室。 三、借用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視聽室,應事先通知管理室取消借用。 四、新館視聽室如有其他需用時,管理室得通知借用人並取消借用。 五、申請人於操作視聽教室之視聽設備前,若需事先熟悉機器功能以便於操作,得與管理室約定解說時間。 六、借用人須遵守本辦法之規定,違者學務處生輔組有權得隨時終止其借用。 第五條 共同規範事項: 一、嚴禁抽煙。 二、嚴禁使用瓦斯、電磁爐等具危險性易燃性之電器用品。 三、視聽室嚴禁飲食。 四、午夜零時後,會請宿舍安全管理員督促同學回房。 五、交誼廳之電視音量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逾午夜零時後,應即停止收視,以免妨礙其他同學之作息。 六、於交誼廳用餐後,請將垃圾自行帶走,勿留下任何垃圾。 七、談話時應儘量降低音量,請勿高談闊論或大聲喧嘩。 八、使用者應注意環境整潔,以維護良好的使用環境。 九、使用者應妥善維護各項設施,如有毀損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十、嚴禁任何不當方式之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宿舍自治委員會通過,並提交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