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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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2.28本校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84.02.28本校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84.04.14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84.04.14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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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發布「八十四學年度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訂定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 | |
- | + | 設置要點(簡稱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為辦理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事宜。 | |
- | + | 前項招生簡章應詳列本校參加推薦甄選之各學系所需之條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標準、甄試項目、錄取方 | |
- | + | 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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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擇聘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擇聘之。 | ||
第四條 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系其招收名額,以不超過教育部核定人數為限。 | 第四條 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系其招收名額,以不超過教育部核定人數為限。 | ||
前項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生不得同時再參加資賦優異學生保送甄試升學之報名。 | 前項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生不得同時再參加資賦優異學生保送甄試升學之報名。 | ||
- | + | 第五條 凡通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之學生,符合本校各學系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者,得報名參加本 | |
- | + | 校各學系所指定項目之甄試。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根據各考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指定甄試項目之成績決定錄取標準。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根據各考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指定甄試項目之成績決定錄取標準。 | ||
前項依錄取標準錄取之學生名冊應公開放榜,並通知該生之學校及考生本人。 | 前項依錄取標準錄取之學生名冊應公開放榜,並通知該生之學校及考生本人。 | ||
第七條 前條錄取名單及甄試成績應報備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第七條 前條錄取名單及甄試成績應報備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
- | + | 第八條 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如欲報考當年度之大學新生入學考試者,應於學考試始期前二週以書面向本校聲 | |
- | + | 明放棄錄取資格。 | |
前項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之名冊經本校核定後,應再函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知悉。 | 前項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之名冊經本校核定後,應再函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知悉。 | ||
- | + | 第九條 經推薦甄選入學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但其情況特殊經提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十條 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學年度七月底前,將該學年度推薦甄選入學之學生在校成績及追蹤輔導情形,函報大學 | |
- | + | 入學考試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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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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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4: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2.28本校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84.04.14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84.04.26(84)高醫法字第O三一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發布「八十四學年度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訂定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 設置要點(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為辦理大學試辦推薦甄選入學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事宜。 前項招生簡章應詳列本校參加推薦甄選之各學系所需之條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標準、甄試項目、錄取方 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擇聘之。 第四條 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系其招收名額,以不超過教育部核定人數為限。 前項參加推薦甄選之學生不得同時再參加資賦優異學生保送甄試升學之報名。 第五條 凡通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之學生,符合本校各學系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者,得報名參加本 校各學系所指定項目之甄試。 第六條 本委員會根據各考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指定甄試項目之成績決定錄取標準。 前項依錄取標準錄取之學生名冊應公開放榜,並通知該生之學校及考生本人。 第七條 前條錄取名單及甄試成績應報備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第八條 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如欲報考當年度之大學新生入學考試者,應於學考試始期前二週以書面向本校聲 明放棄錄取資格。 前項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之名冊經本校核定後,應再函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知悉。 第九條 經推薦甄選入學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但其情況特殊經提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學年度七月底前,將該學年度推薦甄選入學之學生在校成績及追蹤輔導情形,函報大學 入學考試中心。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