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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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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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doc|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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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doc|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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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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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2271.doc|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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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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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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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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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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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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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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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並通過加修學系之英文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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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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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檻,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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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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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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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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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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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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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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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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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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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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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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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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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不及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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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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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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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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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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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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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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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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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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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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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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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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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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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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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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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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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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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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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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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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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9月10日 (一) 15:02所做的修訂版本

84.11.08教育部台(84)高字第O五四七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
     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並通過加修學系之英文畢業
     門檻,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
     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
     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不及格學
     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
     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
     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
     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