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6行: | 第6行: |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宗旨: | 第一條 宗旨: | ||
- | + |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健全發展,制訂本辦法。學生社團之輔導事項,本 | |
- | + | 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二條 學生社團之種類: | 第二條 學生社團之種類: | ||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 ||
- | + | 一、音樂性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以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 |
- | + | ||
二、學藝性社團:以學術、技藝、研究為宗旨之社團。 | 二、學藝性社團:以學術、技藝、研究為宗旨之社團。 | ||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
第17行: | 第16行: | ||
五、體能性社團:以推展健身、強化體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五、體能性社團:以推展健身、強化體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
六、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 六、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 ||
- | + | 各種類學生社團應成立委員會,並選出主席一人,負責學生社團之聯繫與 | |
- | + | 聯合活動之策畫與推展,並參與討論學生社團輔導重大政策之規劃。 | |
- | + | ||
第三條 學生社團之主管機關: | 第三條 學生社團之主管機關: | ||
- | + |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輔導之。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 | |
- | + | 或其他校規規定,經學務處核准成立,不得活動。 | |
第四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 第四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 ||
- | + | 學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學生社團之 | |
- | + | 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外聘指導 | |
- | + | 老師聘任資格等相關事宜,成員由學生代表與教師代表共同組成,並得邀 | |
- | + | 請校外人士參與,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 ||
第五條 社團登記制: | 第五條 社團登記制: | ||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 ||
第六條 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 第六條 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 ||
- | + | 一、發起:本校學生發起人三人及二十人以上聯署,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 | |
- | + | 、連署名單、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輔導老師資料表等 | |
- | + | 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轉請審議委員會審核。如擬籌組之社團, | |
- | + | 其性質內容與現有社團重複或宗旨不當者,得不予核准,文件退回發 | |
- | + | 起人。 | |
- | + | 二、試辦: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三週內召開籌備大會,通過章程 | |
- | + | 、推選社長及幹部,送課外活動組核備登記成為「試辦社團」後,始 | |
- | + | 得開始活動。但試辦社團不得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 |
- | + | 三、正式成立:試辦社團成立六個月後,得檢具成立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 | |
- | + | 、收支帳冊、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 | |
- | + | 務處轉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成立正式社團。審核通過者,由學 | |
- | + | 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其所附文件辦理登記正式成立。 | |
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社團。 | 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社團。 | ||
- | + | 四、以上各款所列各項文件有欠缺者,課外活動組得令其於二週內補正, | |
- | + | 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申請或登記。 | |
第七條 變更之登記: | 第七條 變更之登記: | ||
- | + |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有變 | |
- | + | 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未依法變更登記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 | |
- | + | 組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 |
第八條 社團章程: | 第八條 社團章程: | ||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
第66行: | 第64行: | ||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 ||
第九條 輔導老師: | 第九條 輔導老師: | ||
- | + |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審議委員會通 | |
- | + | 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得由校內人士擔任。 |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得由校內人士擔任。 | ||
第十條 輔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 第十條 輔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 ||
- | + |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 | |
- | + | 選交接等事項。 | |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 ||
- | + | 三、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 | |
- | + | 重大事件。 | |
- | + | 四、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 | |
- | + | 獎懲。 | |
- | + | 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由本校視當年度預算經費,依其實際指導社團時 | |
- | + | 數核發指導費,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 |
第十一條 社員: | 第十一條 社員: | ||
- | + | 學生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行使 | |
- | + | 權利、履行義務。 | |
- | + | 學生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參加 | |
- | + | 。 |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 | ||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 |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 | ||
第92行: | 第90行: | ||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 ||
第十三條 社長: | 第十三條 社長: | ||
- | + | 學生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學生社團。社長 | |
- | + | 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若連任以一次為限。 | |
- | + | 未向課外活動組報備者,不得中途更換。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學生自治 | |
- | + | 團體或社團之社長。 | |
- | + | 社長應出席學務處舉辦之學生社團社長研習會。因事未能出席者,經學務 | |
- | + | 處同意後得由幹部代表出席。如社長因故未出席,且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 | |
- | + | 出席,則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 | |
- | + | 據。 | |
第十四條 社團交接: | 第十四條 社團交接: | ||
- | + | 學生社團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並須於改選後七日內檢附社團外聘 | |
- | + | 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活動經費概算表、幹部及社員通 | |
- | + | 訊錄、負責人資料表、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輔導老師異動 | |
- | + | 調查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課外活動組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 | |
- | + | 作情況。 | |
- | + | 學生社團因故未能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社長、未依前項規定檢送資料,則 | |
- | + | 由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當事社團得派代表列席說明。 | |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 ||
第十五條 活動申請: | 第十五條 活動申請: | ||
- | + | 學生社團舉辦重要活動,應擬具計畫報請學務處核備,並請輔導老師輔導 | |
- | + | 。 | |
- | + |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 | |
- | + | 務之處理,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 |
第十六條 活動安全: | 第十六條 活動安全: | ||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 ||
- | + | 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理加保手續,並商請輔導老 | |
- | + | 師、教師、教官或學務人員擔任領隊;若上述人員無法帶領,則應於活動 | |
- | + | 申請時說明理由並簽註合適人選送學務處核備後,始可辦理活動。社團並 | |
- | + | 得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 |
- | + | 社團前往山區或危險地區活動,應檢具參與名冊,並擬定活動安全計畫。 | |
- | + | 若接獲本校校安中心勸導撤離時,即應立即取消活動,並離開危險區域, | |
- | + | 將相關人員撤至安全點或返回學校。 | |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 |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 | ||
- | + | 學生社團若舉辦食品贈送或販賣活動,應符合其社團宗旨,並禁止於校園 | |
- | + | 內發放酒精性飲料,但若因研究及教學需要,則不在此限。活動所贈送或 | |
- | + | 販賣之食品,應注意清潔衛生,若損及他人健康,則由課外活動組列入記 | |
- | + | 錄,送審議委員會懲處。 | |
第十八條 對外活動: | 第十八條 對外活動: | ||
- | + | 學生團體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務處核准。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 | |
- | + | 時,亦同。 | |
第十九條 活動報告: | 第十九條 活動報告: | ||
- | + |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一個月內,應填具活動記錄報告表,送課外活動組備 | |
- | + | 查,未於活動期限內完成活動記錄報告表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 |
- | + | ||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 |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 | ||
- | + | 本辦法對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校規有關之規定辦 | |
- | + | 理。 | |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 ||
第二十一條 社團辦公室: | 第二十一條 社團辦公室: | ||
- | + | 學生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學務處申請借用辦公室及傢俱,借期以一年 | |
- | + | 為限。學務處得依學生社團之屬性及評鑑結果分配上述空間及設備。 | |
- | + | ||
學生社團辦公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 學生社團辦公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 ||
- | + | 一、數個學生社團共有之辦公室,應共同負起管理責任,不得互相推諉 | |
- | + | 。 | |
二、除學生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 二、除學生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 ||
三、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 三、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 ||
- | + | 四、學生社團辦公室門鎖更換或加裝,應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處理 | |
- | + | 。學生社團不得任意更換或加裝門鎖。 | |
- | + | 五、學生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鑰匙,並負責清潔整理;對於損壞、 | |
- | + | 遺失之公物必須賠償。 | |
六、學生社團不依規定使用學生社團辦公室者,學務處得隨時收回。 | 六、學生社團不依規定使用學生社團辦公室者,學務處得隨時收回。 | ||
第二十二條 活動經費: | 第二十二條 活動經費: | ||
學生社團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 學生社團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 ||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另得以收取會費、對外募款、廠商贊助、義賣 | |
- | + | 、活動報名費、及接受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籌募活動經費。任何籌 | |
- | + | 募經費之計畫,除收取會費外,均應向學務處報備,始得進行。 | |
- | + | 二、所得款項帳目均必須公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隨時派員查核,並 | |
- | + | 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社團評鑑之參考。必要時課外活動組得要求學生 | |
- | + | 團體公告帳目,以昭公信。 | |
- | + | 三、學生團體所得活動經費,應全數充作該團體活動、業務、管理及發 | |
- | + | 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 | |
- | + | 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學務處 | |
- | + | 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 | |
- | + | 四、除本條所載籌募活動經費方式外,學生團體非經學務處核准,不得 | |
+ | 舉辦其他涉及相關金錢交易之活動。 | ||
+ | 五、募款收支報告表應經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公告及送學務處備查。 | ||
第二十三條 收支報告: | 第二十三條 收支報告: | ||
- | + | 學生社團經費應製作收支報告表,於學期結束前提報社員大會審查通過 | |
- | + | ,並經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 | |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交接: |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交接: | ||
- | + | 社長交接時應將現有學生社團財產、經費、印鑑、帳冊、文書資料、活 | |
- | + | 動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社團輔導老師 | |
- | + | 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備查。 | |
+ |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與獎懲 | ||
第二十五條 社團評鑑: | 第二十五條 社團評鑑: | ||
- | + | 學生社團應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接受 | |
+ | 學生社團評鑑。 | ||
第二十六條 社團之獎勵: | 第二十六條 社團之獎勵: | ||
- | + | 學生社團參加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經審議委員會決議 | |
- | + | 通過,得予以獎勵;獎勵要點另定之。 | |
第二十七條 社團之懲罰: | 第二十七條 社團之懲罰: | ||
- | + | 學生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本辦法規定或公序良俗者,除行為人及負責 | |
- | + | 人依校規處分外,學務處經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對社團依情節之 | |
- | + | 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 |
- | + | 一、警告並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與經費補助審核之依據。 | |
- | + | 二、停止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 | |
- | + | 三、停止活動(停社處分)。 | |
+ | 四、解散社團並撤銷登記。 | ||
第二十八條 申訴管道: | 第二十八條 申訴管道: | ||
- | + | 學生社團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公布後一個月內由社 | |
- | + | 長向學生事務會議提出申訴。 | |
- | + | 第七章 社團停止活動及撤銷登記 | |
第二十九條 停社: | 第二十九條 停社: | ||
- | + |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活動(以下簡稱停社): | |
- | + |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停社;無法召開 | |
- | + | 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停社。 | |
- | + | 二、社團有一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更新社 | |
- | + | 團資料者。連續二年停社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 | |
- | + | 案送交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停社處分者。 | |
- | + | 第三十條 停社社團之財物處理: | |
- | + | 停社之社團,社長須於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通知後一個月內,清點社團財 | |
- | + | 產併同財產清單及社團辦公室空間使用權等,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代 | |
- | + | 為保管。 | |
+ | 社長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再 | ||
+ | 次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建議懲處。 | ||
第三十一條 復社: | 第三十一條 復社: | ||
- | + | 停社之社團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恢復社團活動: | |
- | + | 一、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重整事宜,並將重整會議紀錄,經輔導老師核閱 | |
- | + | 簽名後,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 | |
- | + | 、輔導老師資料表等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轉請審 | |
- | + | 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為試辦社團,並可領回因停社被代管之 | |
- | + | 財產。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並不得進行社團活動。 | |
- | + | 二、社團試辦六個月後,得檢具試辦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收支帳冊、 | |
- | + | 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務處轉請審 | |
+ | 議委員會審核恢復成為正式社團。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 | ||
第三十二條 解散: | 第三十二條 解散: | ||
- | + |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其社團解散,其登記撤銷: | |
- | + |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撤銷社團登記; | |
- | + | 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 | |
- | + | 二、未於停社後二年內申請恢復社團活動者。 | |
- | + |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解散處分者。 | |
- | + | 學生社團自撤銷登記日起六個月內,同一社團發起人不得再申請成立同 | |
+ | 一性質之社團。 | ||
第三十三條 社團解散後之財物處理: | 第三十三條 社團解散後之財物處理: | ||
- | + | 社團被撤銷社團登記時,其在停社時交付課外活動組代管之財產,由課 | |
- | + | 外活動組依職權處理。 | |
- | + | 第八章 附則 | |
第三十四條 立法與實施: | 第三十四條 立法與實施: | ||
- | +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1年3月29日 (二) 10: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1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1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健全發展,制訂本辦法。學生社團之輔導事項,本 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生社團之種類: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一、音樂性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以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藝性社團:以學術、技藝、研究為宗旨之社團。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四、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五、體能性社團:以推展健身、強化體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六、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各種類學生社團應成立委員會,並選出主席一人,負責學生社團之聯繫與 聯合活動之策畫與推展,並參與討論學生社團輔導重大政策之規劃。 第三條 學生社團之主管機關: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輔導之。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 或其他校規規定,經學務處核准成立,不得活動。 第四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學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學生社團之 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外聘指導 老師聘任資格等相關事宜,成員由學生代表與教師代表共同組成,並得邀 請校外人士參與,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五條 社團登記制: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第六條 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一、發起:本校學生發起人三人及二十人以上聯署,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 、連署名單、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輔導老師資料表等 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轉請審議委員會審核。如擬籌組之社團, 其性質內容與現有社團重複或宗旨不當者,得不予核准,文件退回發 起人。 二、試辦: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三週內召開籌備大會,通過章程 、推選社長及幹部,送課外活動組核備登記成為「試辦社團」後,始 得開始活動。但試辦社團不得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三、正式成立:試辦社團成立六個月後,得檢具成立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 、收支帳冊、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 務處轉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成立正式社團。審核通過者,由學 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其所附文件辦理登記正式成立。 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社團。 四、以上各款所列各項文件有欠缺者,課外活動組得令其於二週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申請或登記。 第七條 變更之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有變 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未依法變更登記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 組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第八條 社團章程: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須冠以「高雄醫學大學」)。 二、宗旨。 三、組織與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學生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九條 輔導老師: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審議委員會通 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得由校內人士擔任。 第十條 輔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 選交接等事項。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三、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 重大事件。 四、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 獎懲。 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由本校視當年度預算經費,依其實際指導社團時 數核發指導費,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社員: 學生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行使 權利、履行義務。 學生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參加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章程變更。 二、社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十三條 社長: 學生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學生社團。社長 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若連任以一次為限。 未向課外活動組報備者,不得中途更換。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學生自治 團體或社團之社長。 社長應出席學務處舉辦之學生社團社長研習會。因事未能出席者,經學務 處同意後得由幹部代表出席。如社長因故未出席,且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 出席,則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 據。 第十四條 社團交接: 學生社團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並須於改選後七日內檢附社團外聘 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活動經費概算表、幹部及社員通 訊錄、負責人資料表、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輔導老師異動 調查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課外活動組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 作情況。 學生社團因故未能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社長、未依前項規定檢送資料,則 由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當事社團得派代表列席說明。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十五條 活動申請: 學生社團舉辦重要活動,應擬具計畫報請學務處核備,並請輔導老師輔導 。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 務之處理,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 活動安全: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理加保手續,並商請輔導老 師、教師、教官或學務人員擔任領隊;若上述人員無法帶領,則應於活動 申請時說明理由並簽註合適人選送學務處核備後,始可辦理活動。社團並 得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社團前往山區或危險地區活動,應檢具參與名冊,並擬定活動安全計畫。 若接獲本校校安中心勸導撤離時,即應立即取消活動,並離開危險區域, 將相關人員撤至安全點或返回學校。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 學生社團若舉辦食品贈送或販賣活動,應符合其社團宗旨,並禁止於校園 內發放酒精性飲料,但若因研究及教學需要,則不在此限。活動所贈送或 販賣之食品,應注意清潔衛生,若損及他人健康,則由課外活動組列入記 錄,送審議委員會懲處。 第十八條 對外活動: 學生團體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務處核准。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 時,亦同。 第十九條 活動報告: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一個月內,應填具活動記錄報告表,送課外活動組備 查,未於活動期限內完成活動記錄報告表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對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校規有關之規定辦 理。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辦公室: 學生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學務處申請借用辦公室及傢俱,借期以一年 為限。學務處得依學生社團之屬性及評鑑結果分配上述空間及設備。 學生社團辦公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數個學生社團共有之辦公室,應共同負起管理責任,不得互相推諉 。 二、除學生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三、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四、學生社團辦公室門鎖更換或加裝,應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處理 。學生社團不得任意更換或加裝門鎖。 五、學生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鑰匙,並負責清潔整理;對於損壞、 遺失之公物必須賠償。 六、學生社團不依規定使用學生社團辦公室者,學務處得隨時收回。 第二十二條 活動經費: 學生社團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另得以收取會費、對外募款、廠商贊助、義賣 、活動報名費、及接受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籌募活動經費。任何籌 募經費之計畫,除收取會費外,均應向學務處報備,始得進行。 二、所得款項帳目均必須公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隨時派員查核,並 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社團評鑑之參考。必要時課外活動組得要求學生 團體公告帳目,以昭公信。 三、學生團體所得活動經費,應全數充作該團體活動、業務、管理及發 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 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學務處 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 四、除本條所載籌募活動經費方式外,學生團體非經學務處核准,不得 舉辦其他涉及相關金錢交易之活動。 五、募款收支報告表應經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公告及送學務處備查。 第二十三條 收支報告: 學生社團經費應製作收支報告表,於學期結束前提報社員大會審查通過 ,並經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交接: 社長交接時應將現有學生社團財產、經費、印鑑、帳冊、文書資料、活 動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社團輔導老師 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備查。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社團評鑑: 學生社團應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接受 學生社團評鑑。 第二十六條 社團之獎勵: 學生社團參加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經審議委員會決議 通過,得予以獎勵;獎勵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社團之懲罰: 學生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本辦法規定或公序良俗者,除行為人及負責 人依校規處分外,學務處經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對社團依情節之 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並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與經費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停止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 三、停止活動(停社處分)。 四、解散社團並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申訴管道: 學生社團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公布後一個月內由社 長向學生事務會議提出申訴。 第七章 社團停止活動及撤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停社: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活動(以下簡稱停社):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停社;無法召開 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停社。 二、社團有一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更新社 團資料者。連續二年停社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 案送交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停社處分者。 第三十條 停社社團之財物處理: 停社之社團,社長須於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通知後一個月內,清點社團財 產併同財產清單及社團辦公室空間使用權等,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代 為保管。 社長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再 次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建議懲處。 第三十一條 復社: 停社之社團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恢復社團活動: 一、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重整事宜,並將重整會議紀錄,經輔導老師核閱 簽名後,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 、輔導老師資料表等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轉請審 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為試辦社團,並可領回因停社被代管之 財產。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並不得進行社團活動。 二、社團試辦六個月後,得檢具試辦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收支帳冊、 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務處轉請審 議委員會審核恢復成為正式社團。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 第三十二條 解散: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其社團解散,其登記撤銷: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撤銷社團登記; 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 二、未於停社後二年內申請恢復社團活動者。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解散處分者。 學生社團自撤銷登記日起六個月內,同一社團發起人不得再申請成立同 一性質之社團。 第三十三條 社團解散後之財物處理: 社團被撤銷社團登記時,其在停社時交付課外活動組代管之財產,由課 外活動組依職權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立法與實施: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