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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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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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未達標準 | |
- | + | 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 |
- | + | 第三條 輔導程序: | |
- | + |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 | |
- | + | 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 | |
- | + | 導。 | |
- | + |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 | |
- | + | 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 |
- | + |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 | |
- | + | 考。 | |
- | + |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 |
- | + |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 |
- | + |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 |
- | + |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 |
- | + |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 |
- | + |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並以第一作者或 | |
- | + | 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 | |
- | + | 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 |
- | + |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 |
- | + |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 |
- | + |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 |
- | + |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 |
- | + |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 |
- | + |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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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未達標準 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 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 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 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 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並以第一作者或 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 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