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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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4.29.訓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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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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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2 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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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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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02 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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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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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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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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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1.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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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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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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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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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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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舉辦演講等相關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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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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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事宜(由藥學系藥物分析學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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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第14行: 第14行: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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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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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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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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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第23行: 第23行:
第七條  獎勵名額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每學年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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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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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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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暫定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另基金會孳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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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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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額,辦理學術交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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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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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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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20日 (四) 16:49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
        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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