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德教授藥學獎學金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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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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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 |
在2010年12月30日 (四) 14: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2.21.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 88.09.02 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 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暫定貳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