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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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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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91.06.06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 |
- | + | :::::::::[[媒體:013.doc|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ㄧ三號函公布]] | |
- | + |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院健通字099035.doc|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5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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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一年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 |
- | + |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一年 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 | |
- | + | 格且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一學年總 | |
- | + | 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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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ㄧ三號函公布
-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一年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一年 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 格且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一學年總 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