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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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 | ||
第二條 為有效瞭解及提昇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之教學品質,設置本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 | 第二條 為有效瞭解及提昇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之教學品質,設置本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 | ||
- | + | 簡稱本委員會)。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師生組成,設置委員七人(教師計五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師生組成,設置委員七人(教師計五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 | ||
- | + | 召集人,負責遴選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 | + |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 |
- | + |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 |
- | + |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 |
- | + |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 |
- | + | 五、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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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2月20日 (一) 09: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1.02職能治療學系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09.11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10.04健康科學院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1.13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緩議
- 99.10.20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1.25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17高醫院健字第0990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職能治療學系教學品質促進施行細則。 第二條 為有效瞭解及提昇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之教學品質,設置本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師生組成,設置委員七人(教師計五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 召集人,負責遴選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