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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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23日 (一) 14: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4.26九十八學年第11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8.20高醫院護字第09911039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
為明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訂定「護理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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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學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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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學院應依人事室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於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評估結果,作為續聘教師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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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任之副教授(含)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續聘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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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學院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 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本學院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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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學院教師評估指標依據本校評估指標訂定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其評估項目如下: 一、「教學」: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教學出勤: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細則」列計。計算公式為:〔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系所平均授課時數或部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6分。自籌經費增聘教師為:〔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系所平均授課時數或部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12分。 (二) 教學評量 計分項目如下表:
(三) 教師成長 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 (四) 教學特殊表現 五年內(含)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表,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二、「研究」:含研究表現指標與研究計畫,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研究表現指標: 1. 非通識領域、非人文社會教師:以最近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近五年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醫院職務者,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核計。 2. 通識及人文社會領域教師:近五年凡刊登於SCI /SSCI /EI /TSSCI /THCI、其他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以全文發表者)或專書著作,計分標準如下表:
(二) 研究計畫: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或與本校建教合作,且經本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3分,以上經正式核定之研究計畫案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新進教師主持本校種子計畫或附設醫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2分。 (三) 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之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3分、副召集人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1分、學院代表參與人員核給1分。 三、「服務與輔導」:含服務與輔導兩項基本評估項目,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服務:行政職務,核給標準如下: 1.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每學年核給10分。 2.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或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每學年核給8.0分。 3.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所)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或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每學年核給7.0分。 4.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研究所班主任、學科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及部主任:每學年核給6.0分。 5. 學院組長、學院級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科、室主任、部副主任、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或醫務秘書:每學年核給4.0分。 6. 行政教師:每學年核給3.0分。 7.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副主任、護理長、督導、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學院級中心組長、學程主負責教師:每學年核給2.0分。 8.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每項核給1.0分。 9. 學院及系所各委員會委員:
註:【1】及【2】為外加分數。 10. 主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研討會:主辦人每場次核給2.0分,協辦者每場次核給1.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0分為上限。 11. 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每項核給2.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0分為上限。 (二) 輔導:核給標準如下: 1. 主任導師:每學年核給5分。 2. 班級導師:每學年核給4分。 3. 職涯導師:每學年核給4分。 4. 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3分。 5. 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3分。 6. 輔導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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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學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其各類型權重比例與符合條件規定如下: 一、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佔權重,權重總和為100%,權重比例如下:
二、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型:本校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 (二)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含)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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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 五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TSSCI、THCI期刊或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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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系(所)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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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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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 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組)及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 因校、院(中心)、系、所(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系、所(組)主管提報專案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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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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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