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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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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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 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 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 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 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