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職員工敘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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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0.05.28(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八號函頒布.doc|90.05.28(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八號函頒布]] | |
- | + | ::::::::93.03.17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93.04.01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2號函公布.doc|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2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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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醫院行政人員、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工友、技工、司機等人員。 | |
- | + |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本醫院人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薪級表如表一「職務薪級對照表」、表二「教師暨助教兼任本醫院職 | |
- | + | 務薪級對照表」。 | |
- | 第三條 本醫院人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 | + | 前項各職級人員薪資項目及金額依本校或本醫院公布標準核支。 |
- | + | 第四條 新聘人員依各單位所需職務招考,並以「職務敘薪」為原則,不因學歷不同而有所差異。 | |
- | + | 第五條 新聘人員試用期間其薪資依表三「單一薪俸標準表」核支,通過試用期後方依表一 | |
- | + | 「職務薪級對照表」中之該職務最低薪級起敘。 | |
- | + | 前項規定,醫師不適用之。 | |
- | + | 第六條 約聘人員之薪資依表三「單一薪俸標準表」核支。 | |
- | + | 前項規定,醫師不適用之。 | |
- | + | 第七條 醫師新聘或約聘依表一「職務薪級對照表」或表二「教師暨助教兼任本醫院職務薪級對照表」規定敘薪。 | |
- | + | 第八條 本醫院各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聘用特殊專才,經本醫院特殊專才甄選小組評定,呈請院長同意後核發特殊專才津貼。 | |
- | + | 特殊專才津貼原則上核定期間為半年最長為壹年,期滿後由甄選小組參酌其單位主管之意見、個人或整體績效、未來發展性等,提出 | |
- | + | 增減或取消津貼之建議,經院長同意後執行。 | |
- | + | 特殊專才津貼標準另訂之。 | |
- | + | 第九條 本醫院規定須具證照者,依規定辦理證照登錄後,始准予核支「執照津貼」。 | |
- | + | 第十條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曾任院外與現職等級相當職務者,得依下列規定提敘,惟提敘以五級以內為限,並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 |
- | + | 一、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醫學中心(或準醫學中心)任職者,每滿一年年資得提敘一級。 | |
- | + | 二、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區域醫院任職者,每滿二年年資得提敘一級。 | |
- | + | 三、非在前二款醫院任職者,其年資不予採計。 | |
- | + | 第十一條 本醫院人員晉敘,依本醫院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二條 部分工時人員以時薪核支,依該職務相當職級之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小時計算時薪。證照登錄在本醫院者,另自證照登錄日期起核支 | |
- | + | 「執照津貼」。 | |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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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5.28(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八號函頒布
- 93.03.17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93.04.01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聯席會議通過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醫院行政人員、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工友、技工、司機等人員。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醫院人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薪級表如表一「職務薪級對照表」、表二「教師暨助教兼任本醫院職 務薪級對照表」。 前項各職級人員薪資項目及金額依本校或本醫院公布標準核支。 第四條 新聘人員依各單位所需職務招考,並以「職務敘薪」為原則,不因學歷不同而有所差異。 第五條 新聘人員試用期間其薪資依表三「單一薪俸標準表」核支,通過試用期後方依表一 「職務薪級對照表」中之該職務最低薪級起敘。 前項規定,醫師不適用之。 第六條 約聘人員之薪資依表三「單一薪俸標準表」核支。 前項規定,醫師不適用之。 第七條 醫師新聘或約聘依表一「職務薪級對照表」或表二「教師暨助教兼任本醫院職務薪級對照表」規定敘薪。 第八條 本醫院各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聘用特殊專才,經本醫院特殊專才甄選小組評定,呈請院長同意後核發特殊專才津貼。 特殊專才津貼原則上核定期間為半年最長為壹年,期滿後由甄選小組參酌其單位主管之意見、個人或整體績效、未來發展性等,提出 增減或取消津貼之建議,經院長同意後執行。 特殊專才津貼標準另訂之。 第九條 本醫院規定須具證照者,依規定辦理證照登錄後,始准予核支「執照津貼」。 第十條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曾任院外與現職等級相當職務者,得依下列規定提敘,惟提敘以五級以內為限,並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一、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醫學中心(或準醫學中心)任職者,每滿一年年資得提敘一級。 二、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區域醫院任職者,每滿二年年資得提敘一級。 三、非在前二款醫院任職者,其年資不予採計。 第十一條 本醫院人員晉敘,依本醫院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部分工時人員以時薪核支,依該職務相當職級之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小時計算時薪。證照登錄在本醫院者,另自證照登錄日期起核支 「執照津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