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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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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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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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doc|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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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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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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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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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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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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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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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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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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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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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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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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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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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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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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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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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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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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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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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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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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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附設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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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附設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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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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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本委員會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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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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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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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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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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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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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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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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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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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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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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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55所做的修訂版本

85.10.12 八十五學年度學務處組長會議通過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本委員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附設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
     任)。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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