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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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5.10.12 八十五學年度學務處組長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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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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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doc|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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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 |
- |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 |
- | + |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 |
- | + |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 |
- | + |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 |
- | + |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 |
- | + | 本委員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 | |
- | + | 主任;附設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 | |
- | + | 任)。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 |
- |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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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10.12 八十五學年度學務處組長會議通過
-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學務長擔任。 本委員會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校、附設醫院及小港醫院相關單位主管等組成(學校: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附設醫院:副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小港醫院:副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 任)。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活動之行政事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分組辦事。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