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要點【960828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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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828高醫心貴字第0960007249號函公布廢止】 | |
- | + | ::::::::85.01.17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85.02.01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 |
- | + | ::::::::85.03.09(85)高醫法字第○二二號函頒布 | |
- | + | ::::::::91.10.2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 |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 | |
- | + | ::::::::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 |
- | +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會議 | |
+ | ::::::::[[媒體: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doc|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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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
- | + | 一、擬訂全校貴重儀器之申購計畫。 | |
- | + | 二、擬訂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 | |
- | + | 三、督導貴重儀器之操作、維修及使用。 | |
- | + | 四、舉辦各項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說明,各項資料蒐集、建檔及出版貴重儀器中心簡介。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中聘兼之。另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校方相關法令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要點經本校研究考核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告並自 | |
- | + | 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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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6:5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828高醫心貴字第0960007249號函公布廢止】
- 85.01.17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85.02.01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 85.03.09(85)高醫法字第○二二號函頒布
- 91.10.2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修正通過
-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
- 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會議
-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擬訂全校貴重儀器之申購計畫。 二、擬訂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 三、督導貴重儀器之操作、維修及使用。 四、舉辦各項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說明,各項資料蒐集、建檔及出版貴重儀器中心簡介。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中聘兼之。另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校方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要點經本校研究考核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告並自 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