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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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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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 | |
- | + | 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 |
- | + |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 | |
- | + |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 |
- | + |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 |
- | + | 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 | |
- | + | 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自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 | |
- | + | 教職員中遴聘組成。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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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 | |
- | + | 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 | |
- | + | 後聘兼之。 | |
- | + |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 |
- | + | 聘兼之。 | |
- | + |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 | |
- | + | 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 |
- | + | 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 | |
- | + | 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 |
- | + | 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 | |
- | + | 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第七條 各單位至少須每三年評鑑一次。 | |
- | + |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 | |
- | + | 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 |
- | + | 及大學校務評鑑。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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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 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自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 教職員中遴聘組成。 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 下: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 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 後聘兼之。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 聘兼之。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 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 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 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各單位至少須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 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及大學校務評鑑。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