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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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 ||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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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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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4: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 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 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