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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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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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 |
- | + | 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 |
- | + |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 |
- | + | 第三條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 | |
- | + | 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 |
- | + |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 |
- | + | 第四條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
- | + |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 |
- | + |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 |
- | + | 第五條 補助規定: | |
- | + |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 |
- | + |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 |
- | + | 第六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 |
- | + |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 | |
- | + | 際出差日數核支。 | |
- | +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 |
- | + | 第七條 公假日數規定: | |
- | + |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 |
- | +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 |
- | + | 第八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 |
- | + | 第九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 |
- | + | 第十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 | |
- | + | 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 | |
- | + |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 |
- |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第九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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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5: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97.06.1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97.07.08九十六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97.09.10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3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第三條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 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第四條 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第五條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第六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 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第七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第八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第九條 在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第十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 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 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