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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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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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 | |
- | + | 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 |
- | + | 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 | |
- | + | 關專科醫師資格。 | |
- | + | 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 | |
- | + | 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 | |
- | + | 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 |
- | + | 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 |
- | + | 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 | |
- | + | 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 |
- | + | 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 | |
- | + | 制度。 | |
- | + |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 |
- | + |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 | |
- | + | 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 |
- | + |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 |
- | + |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 |
- | + |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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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5: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4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醫學之教學與研究,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加護病房,包括本醫院內科加護病房、心臟血管內科加護病房、神經內科加護病房、外科加護病房、心臟外科加護病 房、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小兒科加護病房及新生兒加護病房。 第三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應具備該臨床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ACLS證書。尚未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應取得重症醫學相 關專科醫師資格。 第四條 各加護病房應設置有固定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一名或數名,其人數視加護病房床位而定,原則上每十床應設置一名專責主治醫 師。其人選由該加護病房臨床科自行指派符合資格之主治醫師擔任,並於年度開始前,將名單交至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及人力資源 室核備。因故於年度間更換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時亦同。 第五條 各加護病房之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輪值方式,由該加護病房之臨床科依其單位特性自行決定,但輪值期應以兩週以上為原則。 第六條 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每日應至少查房兩次。於專責期間,不得收治一般病房住院病患,除每週至多兩個半天門診或手術等,其餘 時間應待在加護病房執行相關業務。於非專責期間,視同一般主治醫師,得執行其所屬臨床科之業務。 第七條 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時,所屬科別轉歸該加護病房臨床科,並由該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主治。但病患之病情需要時,可行共同照護 制度。 第八條 加護病房共同照護制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加護病房之病患,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得要求原主治醫師參與病患之共同照護,原主治醫師不得拒絕。 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情需要時,可對與病患病情最相關之臨床科提出共同照護之要求。提出共同照護要求,原則上應以 書面照會之方式為之。 三、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為會診醫師之角色,須每日查房,對病人之診治提出建議並記載於病歷。 四、被共同照護病患之醫師診察費提成,由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和參與共同照護之主治醫師平均分配。 五、病患之共同照護原則上至其轉出加護病房為止,加護病房專責醫師亦得視病患之病情提前結束共同照護。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