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第1,085行: | 第1,085行: | ||
</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mso-ascii-font-family: | </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mso-ascii-font-family: | ||
"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lor:black; | "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lor:black; | ||
- | mso-font-kerning:0pt'> | + | mso-font-kerning:0pt'>特色指標:五年內(含)曾榮獲全校性績優導師暨輔導 老師,核給每次</span><span lang=EN-US |
- | + | ||
style='mso-fareast-font-family:標楷體;color:black;mso-font-kerning:0pt'>8</span><span | style='mso-fareast-font-family:標楷體;color:black;mso-font-kerning:0pt'>8</span><span | ||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 |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3:5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8.09高醫院生字第09911036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
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推行教師評估,提昇教師榮譽與國際地位,增進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第二條 |
凡本學院專任教師應由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並送校教評會審議。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
||||||||||||||||||||||||||
第三條 |
本學院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任之副 教授(含)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
||||||||||||||||||||||||||
第四條 |
本學院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系、院教評會依據本施行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送校評會審議。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 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本學院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
||||||||||||||||||||||||||
第五條 |
本學院教師評估指標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 一、 「教學」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等四項。 二、 「研究」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研究表現、教學研究計畫及研究獎勵等三項。(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之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3分、副召集人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1分 三、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如下: (一) 服務:行政職務。 (二) 輔導:包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及社團輔導老師。 |
||||||||||||||||||||||||||
第六條 |
一、教學: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教學出勤: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列計。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系、所(科)平均授課時數或本校教學時數比值*5分。惟採系、所(科)平均授課時數或本校教學時數應由系、所(科)統一規範。每學年教學出勤積分以14分為上限,五年總積分以70分為上限。 (二) 教學評量 計分項目如下表:
(三) 教師成長 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 (四) 教學特殊表現 五年內(含)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表,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
||||||||||||||||||||||||||
|
二、研究:含研究表現指標、教學研究計畫與研究獎勵,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研究表現指標:以最近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近五年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經校方核定赴校外全職進修者,其年限 得不列入計算。 (二) 教學研究計畫: 1. 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每年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每題每年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或與本校建教合作,且經本校認可之教學、研究計畫,每題每年核給3分,經正式核定之研究計畫案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本校教師種子計畫或附設醫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每年核給2分。 2. 參與本校教學卓越計畫之主軸計畫召集人,每學年核給3分,副召集人每學年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學年核給1分、學院代表參與人員核給1分。 (三) 研究獎勵:榮獲本校研究優良教師每年3分/每項(以研發處公告為主)。 |
||||||||||||||||||||||||||
|
三、服務與輔導:含服務及輔導項目,五年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服務: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系、院所付出之心力評核。核給標準如下: 1. 基本指標: (1)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每學年核給12分。 (2)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所)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每學年核給10.5分。 (3)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副系主任:每學年核給9分。 (4) 院級中心主任:每學年核給9.0分。 (5) 院級或系級行政教師、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院級中心組長:每學年核給8.0分。 (6)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各委員會核給2.0分。 (7) 學院及系(所、組)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各委員會核給1.5分,以8分為上限。 2. 特色指標: 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組)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核給2.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10分為上限。由教師提出具體事證,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決定之。 (二) 輔導: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與社團輔導老師。核給標準如下: 1. 基本指標: (1) 班主任導師:核給每學年8.0分。 (2) 一般導師:核給每學年6.0分。 (3) 職涯輔導老師:核給每學年6.0分。 (4) 心理輔導老師:核給每學年5.0分。 (5) 社團輔導老師:核給每學年3.0分。 2. 特色指標:五年內(含)曾榮獲全校性績優導師暨輔導 老師,核給每次8分。院績優導<st1:PersonName ProductID="師暨輔導" w:st="on">師暨輔導 老師,核給每次4分。 |
||||||||||||||||||||||||||
第七條 |
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各學系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佔權重由學院訂定,權重總和為100%,惟每一大指標所佔權重不得低於20%。
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綜合型:本學院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 二、 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各學系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 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含)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
||||||||||||||||||||||||||
第八條 |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 五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TSSCI、THCI期刊或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
||||||||||||||||||||||||||
第九條 |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系(所)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
||||||||||||||||||||||||||
第十條 |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 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組)及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 因本學院、系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學系主管提報專案延長年限,經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
||||||||||||||||||||||||||
第十一條 |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