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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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19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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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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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19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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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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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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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23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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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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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doc|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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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23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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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7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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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doc|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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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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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7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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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doc|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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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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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doc|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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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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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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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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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至少應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乙篇,論文發表之期刊種類、病例報告或原著,均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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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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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至少應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乙篇,論文發表之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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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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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類、病例報告或原著,均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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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一篇國內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限國家科學委員會認定之優良期刊),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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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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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一篇SC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letter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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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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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或SCI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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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一篇國內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限國家科學委員會認定之優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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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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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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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總分須達五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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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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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一篇SC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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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累積總分須達七十五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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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或SCI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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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如有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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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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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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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分須達五十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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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仍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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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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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得晉級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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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分須達七十五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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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於五年緩衝期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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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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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估標準依現職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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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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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緩衝期改善仍未達第三條規定,除有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者外,一律不續聘;經核准續聘人員一律照原職級聘任,直至評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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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仍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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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本標準,於新年度續聘時始得晉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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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適用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前六個月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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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得晉級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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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聘任第一年主治醫師當年起所刊登之論文,始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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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於五年緩衝期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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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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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估標準依現職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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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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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緩衝期改善仍未達第三條規定,除有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者外,一律不續聘;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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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聘人員一律照原職級聘任,直至評核符合本標準,於新年度續聘時始得晉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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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適用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前六個月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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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聘任第一年主治醫師當年起所刊登之論文,始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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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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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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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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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5:54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5.19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7.23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至少應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乙篇,論文發表之期刊種類、病例報告或原著,均不設限。
第三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續聘。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一篇國內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限國家科學委員會認定之優良期刊),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有一篇SC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或SCI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累
       積總分須達五十分(含)以上。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委員會生物處所頒佈計畫主持人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五年內研究成
       果累積總分須達七十五分(含)以上。
第四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如有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
     任。
第五條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到職者於任職期間未達第三條規定仍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晉級續聘。
     二、應於五年緩衝期改善之。
     三、評估標準依現職為基準。
     五年緩衝期改善仍未達第三條規定,除有特殊需要呈院長核准者外,一律不續聘;經核准續聘人員一律照原職級聘任,直至評核符
     合本標準,於新年度續聘時始得晉級聘任之。
     前項規定適用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前六個月檢討修正之。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聘任第一年主治醫師當年起所刊登之論文,始列入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第八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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