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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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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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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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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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聘請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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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聘請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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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之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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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之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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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編制內醫師懸缺或羅致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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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編制內醫師懸缺或羅致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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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促進院務發展需要,得延聘學經歷豐富者擔任院務顧問,提供經驗傳承及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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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促進院務發展需要,得延聘學經歷豐富者擔任院務顧問,提供經驗傳承及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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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聘任資格比照本醫院之主治醫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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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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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其為外國人或華僑醫師者,其聘任資格應依衛生署頒布之「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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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聘任資格比照本醫院之主治醫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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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經歷豐富之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得聘為顧問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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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其為外國人或華僑醫師者,其聘任資格應依衛生署頒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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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醫院卸任院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國內外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得聘為院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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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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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由臨床科主任簽提經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其聘任名額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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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經歷豐富之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得聘為顧問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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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科主治醫師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不致酬及醫療業務為該科極缺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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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醫院卸任院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國內外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得聘為院務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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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顧問由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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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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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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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由臨床科主任簽提經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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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除合約有特別規定外,其權利義務比照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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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其聘任名額不得超過該科主治醫師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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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之義務,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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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酬及醫療業務為該科極缺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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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顧問得應院務諮詢召請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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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顧問由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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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報酬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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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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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報酬支給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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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除合約有特別規定外,其權利義務比照本醫院主治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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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新聘者及業績不佳者,一律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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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聘任規則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應召請之義務,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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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顧問醫師一律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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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顧問得應院務諮詢召請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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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務顧問之諮詢費由本醫院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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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報酬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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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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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報酬支給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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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不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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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新聘者及業績不佳者,一律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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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顧問醫師每月支給壹萬元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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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顧問醫師一律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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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福利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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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院務顧問之諮詢費由本醫院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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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醫優待:比照本校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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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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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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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不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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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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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顧問醫師每月支給壹萬元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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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福利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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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醫優待:比照本校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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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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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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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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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06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28 (85)高醫法字第060號函修正公布
87.06.24 (87)高醫法字第034號函修正公布
88.04.22 (88)高醫法字第021號函修正公布
94.12.12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09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聘請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
     一、因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之業務需要。
     二、因編制內醫師懸缺或羅致困難者。
     三、為促進院務發展需要,得延聘學經歷豐富者擔任院務顧問,提供經驗傳承及專業諮詢。
第三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聘任資格比照本醫院之主治醫師之規定。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其為外國人或華僑醫師者,其聘任資格應依衛生署頒布之「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辦理。
     學經歷豐富之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得聘為顧問醫師。 
     本醫院卸任院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國內外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得聘為院務顧問。
第四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由臨床科主任簽提經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其聘任名額不得超過
     該科主治醫師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不致酬及醫療業務為該科極缺乏者,不在此限。
     院務顧問由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
第五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六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除合約有特別規定外,其權利義務比照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應召
     請之義務,不得推諉。
     院務顧問得應院務諮詢召請提供意見。
第七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報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報酬支給標準另訂之。
     二、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新聘者及業績不佳者,一律不支薪。
     三、顧問醫師一律不支薪。
     四、院務顧問之諮詢費由本醫院院長核定之。
第八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不支給交通費。
     二、顧問醫師每月支給壹萬元之交通費。
第九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福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醫優待:比照本校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二、除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津貼。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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