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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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本醫院使用醫藥品之資訊、選用、採購、收費標準訂立、管理與監督能有所依循,依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藥事管理 | |
- | + |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 |
- | + | 一、新藥申請試用、採用之審議。 | |
- | + | 二、使用中藥品之評價與淘汰。 | |
- | + | 三、醫藥品使用資訊之收集與提供。 | |
- | + | 四、醫藥治療手冊之編輯。 | |
- | + | 五、醫藥品採購有關事項之監督。 | |
- | + | 六、醫藥品售價原則之制定。 | |
- | + | 七、其他醫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列席委員及幹事二人,委員由本醫院院長、副院長、藥劑部主任及各臨床科部主任組成,召集人由本醫院院 | |
- | + | 長擔任之,幹事由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長及藥品資訊組組長擔任之,列席委員由總務室主任擔任之。 | |
- | + | 前項人員均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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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4號公布
第一條 為本醫院使用醫藥品之資訊、選用、採購、收費標準訂立、管理與監督能有所依循,依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藥事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新藥申請試用、採用之審議。 二、使用中藥品之評價與淘汰。 三、醫藥品使用資訊之收集與提供。 四、醫藥治療手冊之編輯。 五、醫藥品採購有關事項之監督。 六、醫藥品售價原則之制定。 七、其他醫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列席委員及幹事二人,委員由本醫院院長、副院長、藥劑部主任及各臨床科部主任組成,召集人由本醫院院 長擔任之,幹事由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長及藥品資訊組組長擔任之,列席委員由總務室主任擔任之。 前項人員均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