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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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9.02.23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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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 |
- | + |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 | |
- | + | 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 | |
- | + | 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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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應聘日)。 |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應聘日)。 | ||
- | + |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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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 第四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 ||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 ||
- | + |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 |
- | + | 過。 | |
- | + |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 |
一、具有教授資格。 | 一、具有教授資格。 | ||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 ||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 ||
- | + |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須經本人同意。 | |
- | + | 第八條 遴選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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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 ||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三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三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 ||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 ||
- | + |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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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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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09:0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2.23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89.03.02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 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應聘日)。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第四條 遴選委員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過。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須經本人同意。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三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