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3.08.10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doc|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校友聯誼為 | |
- | + | 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要用途如下: | |
- | + | ||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 ||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 ||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 ||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由院長召集 | |
- | + | 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其規定如下 | |
- | + | : | |
- | + |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成,院長為本委 | |
- | + | 員會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額時,由抽籤 | |
- | + | 決定之。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 | |
- | + | 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0:4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8.10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各界捐贈藥學院(本下簡稱本學院)之款項(捐款),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募集所得捐款,應進入學校募款系統,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應用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校友聯誼為 原則,其規劃由本學院募款經費使用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專責之。專款主要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院師生從事國內外學術研究、教學及社會服務相關活動。 二、補助國內外知名學者至本校進行學術交流相關活動。 三、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學院主管及教師依第二條為原則,以活動需求為申請,陳請院長核示;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由院長召集 院內當然委員討論後執行,核報委員會。 第四條 本學院募款管理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另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其規定如下 :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高醫藥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藥學院校友聯誼會會長組成,院長為本委 員會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得票數較高前5人依序產生,但得票相同而超過五人定額時,由抽籤 決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 開會,提案由出席委員達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