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粧品學系實習規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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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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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doc|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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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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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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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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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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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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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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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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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美容醫學、香粧品調製學以及香粧品原料化學三科成績之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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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美容醫學、香粧品調製學以及香粧品原料化學三科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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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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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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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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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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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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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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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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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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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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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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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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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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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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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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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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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七十五分以上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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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七十五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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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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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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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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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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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口試時間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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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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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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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口試時間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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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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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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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供實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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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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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09: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第三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 
第四條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美容醫學、香粧品調製學以及香粧品原料化學三科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
    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
      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
        ;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第五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第六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七十五分以上為通過: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口試時間另定之)。
第七條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