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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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
- | + |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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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 | |
- | + | 置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 |
- | + | ,遴選得連任。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 | |
- | + | 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三至六人列席。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 | + |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 |
- | + |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 |
- | + |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
- | +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
- | + |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 |
- | + |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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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7: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7號函公布
-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1號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 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 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三至六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