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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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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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2.09.2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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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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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布.doc|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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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 | |
- | + | 系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一年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 | |
- | + | 並經校方核准;甄試入學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
- | + |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二年級。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 | |
- | + | 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第四條 符合前項條件之標準者,得參加轉系面試。 | |
- | + | 第五條 轉入本系之成績計算依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70%)及面試成績(3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 | |
- | + | 為優者,優先錄取。 | |
- | + |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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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6: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9.2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 系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一年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 並經校方核准;甄試入學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二年級。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 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四條 符合前項條件之標準者,得參加轉系面試。 第五條 轉入本系之成績計算依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70%)及面試成績(3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 為優者,優先錄取。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