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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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7.26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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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7.06.06高醫心研字第0971102592號函公布.doc|97.06.06高醫心研字第0971102592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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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研究資源,統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並支援各項研究計畫及貴重儀器管理等業務,依據本校組織 | |
- | + | 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
- | + | 一、負責校內外研究資源之統籌、運用與維護。 | |
- | + | 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 | |
- | + | 三、開發與推廣新研究技術及方法。 | |
- | + | 四、支援各項研究計畫進行。 | |
- | + | 五、管理及提升貴重儀器使用效率。 | |
- | + | 六、統籌貴重儀器申購之審查。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設行政管理組、發展企畫組及研究室,另設貴重儀器中心,其執掌事務如下: | |
- | + | 一、行政管理組:管理校內外研究資源;負責資源分配及有效運用之行政業務;擬訂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 | |
- | + | 要點及收費標準。 | |
- | + | 二、發展企畫組:規劃校內外研究資源之使用及整合;統籌貴重儀器之申購,發展技術平台之校際合作。 | |
- | + | 三、研究室:建立研究技術平台及新研究技術與方法,服務全校師生;舉辦技術訓練及教育課程,培育研究 | |
- | + | 人力。依研究性質和領域規畫下列研究室:基因體研究室、蛋白質體研究室、細胞分子生物研 | |
- | + | 究室、生物資訊暨結構生物學研究室、動物模式研究室、生物醫學影像研究室、幹細胞應用研 | |
- | + | 究室等。 | |
- | + | 四、貴重儀器中心:督導貴重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教育訓練,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 | |
- | + | 五、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另設研究室或其他研究單位。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研究室及貴重儀器中心各置組長一人, | |
- | + |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 | |
- | + | 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 |
- | + |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置委員會,協助中心各項任務之諮詢及管理,委員之聘任由本中心推薦,呈校長核定後聘兼之。 | |
- | + | 第六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各組、室、中心之組長為會議成員,並得視實際需要邀 | |
- | + | 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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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3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7.26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96.09.20高醫心研字第0960007258號函公布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6.06高醫心研字第09711025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研究資源,統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並支援各項研究計畫及貴重儀器管理等業務,依據本校組織 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內外研究資源之統籌、運用與維護。 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 三、開發與推廣新研究技術及方法。 四、支援各項研究計畫進行。 五、管理及提升貴重儀器使用效率。 六、統籌貴重儀器申購之審查。 第三條 本中心設行政管理組、發展企畫組及研究室,另設貴重儀器中心,其執掌事務如下: 一、行政管理組:管理校內外研究資源;負責資源分配及有效運用之行政業務;擬訂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 要點及收費標準。 二、發展企畫組:規劃校內外研究資源之使用及整合;統籌貴重儀器之申購,發展技術平台之校際合作。 三、研究室:建立研究技術平台及新研究技術與方法,服務全校師生;舉辦技術訓練及教育課程,培育研究 人力。依研究性質和領域規畫下列研究室:基因體研究室、蛋白質體研究室、細胞分子生物研 究室、生物資訊暨結構生物學研究室、動物模式研究室、生物醫學影像研究室、幹細胞應用研 究室等。 四、貴重儀器中心:督導貴重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教育訓練,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 五、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另設研究室或其他研究單位。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研究室及貴重儀器中心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 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置委員會,協助中心各項任務之諮詢及管理,委員之聘任由本中心推薦,呈校長核定後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各組、室、中心之組長為會議成員,並得視實際需要邀 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