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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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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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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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聘請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第二條 聘請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客座教授: | 一、客座教授: | ||
- | + |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 |
- | +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 | |
- | + | 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
- | +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 | |
- | + | 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 |
- | + |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
- | + |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 | |
- | + | 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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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座副教授: | 二、客座副教授: | ||
- | + |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 |
- | +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 | |
- | + | 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 | |
- | + | 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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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兩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 三、前兩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 ||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申請應繳下列文件: |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申請應繳下列文件: | ||
第34行: | 第32行: | ||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 ||
四、主要著作一份。 | 四、主要著作一份。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聘任期滿得提請續聘,總聘 |
- | + | 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為因應學校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五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組)主管推薦,院長(中心主任)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 |
- | 第五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組)主管推薦,院長(中心主任) | + | 議通過後聘任之。 |
- | + | 第六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提出補助之申請,校外補 | |
- | 第六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 | + | 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
- | + |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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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副教授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 客座教授、副教授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 ||
- | + | 一、到校講學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核計外,另支研究費,依照本校延攬國外 | |
- | + | 傑出人才獎助辦法獎助標準核支。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依上述標準核算津貼及研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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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費: | 二、旅費: | ||
- | + | (一)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以一次為限)。 | |
- | + | (二)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 | |
- | + | (以一次為限)。 | |
- | + | (三)如其在國內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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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其在本校醫療事業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醫療事業支給醫務津貼。 | 三、如其在本校醫療事業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醫療事業支給醫務津貼。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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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09:28所做的修訂版本
- 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請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 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 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 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 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 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三、前兩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申請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乙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聘任期滿得提請續聘,總聘 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為因應學校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組)主管推薦,院長(中心主任)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提出補助之申請,校外補 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客座教授、副教授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到校講學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核計外,另支研究費,依照本校延攬國外 傑出人才獎助辦法獎助標準核支。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依上述標準核算津貼及研究費。 二、旅費: (一)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以一次為限)。 (二)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 (以一次為限)。 (三)如其在國內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三、如其在本校醫療事業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醫療事業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