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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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辦 | |
- | + | 理。 | |
- | + |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 |
- | + |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 |
- | + |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 |
- | + |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 |
- | + |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 |
- | + | 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 | |
- | + | 假及補助。 | |
- | + | 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 | |
- | + | 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 |
- | + |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 |
- | + |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 |
- | + | 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 |
- | + | 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 |
- | + | 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 | |
- | + | 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
- | + |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
- | + |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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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費: | (一)交通費: | ||
- | +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 |
- | + |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 |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 ||
- | +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 |
- | + |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 | |
- | + | 五倍金額。 | |
- | + |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 |
- | + | 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 | |
- | + | 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 |
- | + | 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 | |
- | + | 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 |
- | + | 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 |
- | + |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 |
- | + | 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 |
- | +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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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6: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辦 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 假及補助。 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 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 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一)交通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 五倍金額。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 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 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