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漢水先生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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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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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許漢水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 |
- | + |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 |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 | + |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
- | +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
- | +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 |
- | + | 決定。 | |
- | +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 | + |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 |
- | + |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
- | + |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 |
- | + | 第七條 審查程序: | |
- | +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
- | + | 第八條 獎勵名額: | |
- | +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之。 | |
- | + | 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
- | + | 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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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06.1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許漢水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獎勵名額: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之。 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