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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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10.06九十七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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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涵養本校學生服務社會之高貴情操,養成學生認真負責、互助合作、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等公民素養,依 | |
- | + | 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全校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設置「服務學習課程規劃小組」,由通識教育中心主 | |
- | + | 任薦選小組成員九至十三名陳請校長核定後組成,並由通識教育中心社會服務教育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 |
- | + | 第三條 本課程由「服務」與「課程學習」相互結合,透過有系統的設計、規劃、督導、省思及評量來達成學習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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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條 本課程之修習對象為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學士後醫學系除外),必修零學分,共計二學期,任一學期未 | |
- | + | 通過者必須兩學期均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 |
- | + | 第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本課程者,須依請假規定向開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 |
- | + | 第六條 本課程由各學系置主負責教師一名及帶組教師若干名,其授課鐘點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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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條 本課程開課單位得設置教學助理,協助帶組老師記錄及傳遞合作機構訊息。 | |
- | + | 第八條 本課程成績得列為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數審查條件之一,依學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推動相關事宜。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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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5: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0.06九十七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97.10.0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11.13高醫教字第09711050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涵養本校學生服務社會之高貴情操,養成學生認真負責、互助合作、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等公民素養,依 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全校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設置「服務學習課程規劃小組」,由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薦選小組成員九至十三名陳請校長核定後組成,並由通識教育中心社會服務教育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本課程由「服務」與「課程學習」相互結合,透過有系統的設計、規劃、督導、省思及評量來達成學習目 標。 第四條 本課程之修習對象為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學士後醫學系除外),必修零學分,共計二學期,任一學期未 通過者必須兩學期均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本課程者,須依請假規定向開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本課程由各學系置主負責教師一名及帶組教師若干名,其授課鐘點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課程開課單位得設置教學助理,協助帶組老師記錄及傳遞合作機構訊息。 第八條 本課程成績得列為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數審查條件之一,依學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推動相關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