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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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doc|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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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doc|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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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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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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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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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礙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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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條件:具有本校學籍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為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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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條件:具有本校學籍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為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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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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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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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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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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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前條申請條件之學生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2周內,向學務處學生輔導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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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前條申請條件之學生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2周內,向學務處學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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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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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檢附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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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檢附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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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核方式:申請案件由審查小組逐一審核(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學生輔導組組長及輔導人員組成),經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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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核方式:申請案件由審查小組逐一審核(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學生輔導組組長及輔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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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補助及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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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組成),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補助及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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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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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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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400元。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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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度以9個月計算,分兩次核發交通費,第一次自二月起至六月止核發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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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度以9個月計算,分兩次核發交通費,第一次自二月起至六月止核發5個月; 第二次自九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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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自九月起至十二月止核發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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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十二月止核發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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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核通過之學生如因故轉學、休學、畢業或其他因素離開學校,其補助費用應以實際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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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核通過之學生如因故轉學、休學、畢業或其他因素離開學校,其補助費用應以實際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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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按比例核發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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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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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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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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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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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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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7:45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條件:具有本校學籍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為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
          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第三條  申請方式:
          一、符合前條申請條件之學生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2周內,向學務處學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檢附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第四條  審核方式:申請案件由審查小組逐一審核(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學生輔導組組長及輔導人員組成),經審
                  核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補助及結報。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400元。
           二、每年度以9個月計算,分兩次核發交通費,第一次自二月起至六月止核發5個月; 第二次自九月起
           至十二月止核發4個月。
第六條  審核通過之學生如因故轉學、休學、畢業或其他因素離開學校,其補助費用應以實際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
        或繳回。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補助款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