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媒體:90.10.11(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三號函頒布.doc|90.10.11(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三號函頒布]] | |
- | + | :::::::::[[媒體:92.06.18高醫法字第0920100024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法字第0920100024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
- | + |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7號函公布.doc|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7號函公布.doc]] | |
- | + | :::::::::[[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4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4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7號函公布.doc|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7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5.05.1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7號函公布.doc|95.05.1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7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20號函公布.doc|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20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6.12.26高醫教字第0961100871號函公布.doc|96.12.26高醫教字第0961100871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0號函公布.doc|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0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7.07.30高醫教字第0971103144號函公布.doc|97.07.30高醫教字第0971103144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60號函公布.doc|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60號函公布]] | |
- | +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49號函公布.doc|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49號函公布]]</fo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水準,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水準,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 |
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6: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10.11(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三號函頒布
- 92.06.18高醫法字第0920100024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7號函公布.doc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4號函公布
-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7號函公布
- 95.05.1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7號函公布
-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20號函公布
- 96.12.26高醫教字第0961100871號函公布
-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0號函公布
- 97.07.30高醫教字第0971103144號函公布
-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60號函公布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4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水準,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 考試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2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時,通過下列一項之英文檢定: 一、托福考試英文成績:八十九年十月以前之成績PBT五百分(含)以上,八十九 年十月以後之成績CBT一七三分(含)以上或IBT六十一分(含)以上。 二、TOEFL ITP 五百分以上 三、其他英文測驗: 參照通識教育中心語言教學組所公佈之高雄醫學大學英語檢定計分標準對照表 (CSEPT研究所不適用)相當於第一、二款等級之成績。 四、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及格。 五、前項英文檢定標準,各系所得依其實際需要自訂更嚴謹之通過門檻,並依其規 定辦理。 第3條 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 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篇論文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 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二篇論文中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 一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二、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 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篇論文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1.5(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 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二篇論文中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6.0(含)以上之期刊,另 一篇發表於其他任何期刊。 三、九十三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 其中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的期刊。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 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四、自95學年度以後,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三年者,除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 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4條 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二、畢業時需提出二篇原著期刊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 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篇論文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含接受發表證明),其Impact Factor (簡稱I.F.) 3.0 (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二十(含)以內之 期刊。 (二)二篇論文中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一 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三、學生若要在三年內畢業(在合乎本校修業年限之下),需有一篇論文發表的期刊 I.F.在6.0以上。 四、發表論文時,本所單位需為第一順位,且其中一篇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 第5條 牙醫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其中至少一篇為博士 論文之一部份且以第一作者發表於該所規定之SCI/SSCI的期刊,另一 篇需屬國科會優良雜誌或EI的期刊。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I.F.1.5以上或該 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之期刊。 二、九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其中至少一篇為博士論 文之一部份且以第一作者發表於該所規定之SCI/SSCI的期刊。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I.F. 1.5以上或該 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第6條 藥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期 刊,篇數三篇或I.F.之總和3.5(含)以上。 二、九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 份;其中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之期刊。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之I.F.1.5以上或 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三、自97學年度以後,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三年者,除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 SCI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7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資格如下: 一、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 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雜誌,I.F.之總和 5.0(含)以上。 二、九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 分;其中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外SCI的期刊。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 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之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 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以第一作者及本校名義發表於SCI/SSCI/EI之雜誌,I.F.之總 和3.0(含)以上,始得申請學位論文文考試。 第9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提出二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篇論文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 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二篇論文中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一篇 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第10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一、以第一作者提出二篇SCI原著論文。 二、提出一篇原著論文:須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 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第11條 護理學系博士班研究生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論文一篇,且以第一作者發表在 SCI或SSCI之期刊,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12條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之期刊原著論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入學後完成之研究成果(需包括實驗室工作)。 二、須以本校及就讀之研究所名義發表。 三、主要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其中一名為通訊作者,則另一名需為共同作者。 四、論文需配合登錄在本校研發處提供之網頁上,提出畢業考核申請時,需同時檢 附登錄證明。 第13條 論文發表之期刊I.F.須以刊登當年或前一年的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為依 據,且於提出畢業考核申請時,需同時檢附JCR排名。 第14條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之畢業期刊論文不包括綜合評論(review)、短篇報告(brief report)、通訊( brief communication)、病例報告(case report)、書信(letter to editor,comment)、會議之會報(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惟綜合評論 、短篇報告、通訊、病例報告及書信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10.0(含)以上之期刊 ,可專案簽呈提出畢業考核申請。 第15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