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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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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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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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 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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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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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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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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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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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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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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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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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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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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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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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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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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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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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在內。
       國當日在內。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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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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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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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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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4日 (四) 14:37的目前修訂版本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 (English)
112.07.13 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3.07.04 高醫人字第1131102433號函公布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申請差旅費。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在內。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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