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永續STEAM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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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發展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與研究,結合本校優秀STEAM教育研究人才及團隊,有效深化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相關研究成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3條第3款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6條, | 第1條 為發展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與研究,結合本校優秀STEAM教育研究人才及團隊,有效深化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相關研究成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3條第3款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6條, | ||
- | 設置「永續STEAM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 + | 設置「永續STEAM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STEAM為科學(Science)、科技(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藝術/美感(Arts/ Aesthetic)與數學(Mathematics)等跨領域學科的組合。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STEAM為科學(Science)、科技(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藝術/美感(Arts/ Aesthetic)與數學(Mathematics)等跨領域學科的組合。 | ||
本辦法所稱STEAM教育係指教育理念重視學習過程,強調學習需融合與運用科學、科技、工程、藝術以及數學等跨領域知識、態度、技能,讓學習者活用五感以利主動發掘問題、深入探究並設法解決; | 本辦法所稱STEAM教育係指教育理念重視學習過程,強調學習需融合與運用科學、科技、工程、藝術以及數學等跨領域知識、態度、技能,讓學習者活用五感以利主動發掘問題、深入探究並設法解決; | ||
- | 並透過不斷地探究與深度思考,培養其獨立思考、統整力、創造力、規劃設計、負責任、團隊合作與表達溝通能力,以達成STEAM素養教育之核心精神。 | + | 並透過不斷地探究與深度思考,培養其獨立思考、統整力、創造力、規劃設計、負責任、團隊合作與表達溝通能力,以達成STEAM素養教育之核心精神。 |
第3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一、永續培育本校師生具備STEAM專業素養。 | 一、永續培育本校師生具備STEAM專業素養。 |
在2022年11月8日 (二) 14:43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1.08.23 111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11.07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407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發展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與研究,結合本校優秀STEAM教育研究人才及團隊,有效深化與推廣永續STEAM教育相關研究成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3條第3款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6條, 設置「永續STEAM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STEAM為科學(Science)、科技(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藝術/美感(Arts/ Aesthetic)與數學(Mathematics)等跨領域學科的組合。 本辦法所稱STEAM教育係指教育理念重視學習過程,強調學習需融合與運用科學、科技、工程、藝術以及數學等跨領域知識、態度、技能,讓學習者活用五感以利主動發掘問題、深入探究並設法解決; 並透過不斷地探究與深度思考,培養其獨立思考、統整力、創造力、規劃設計、負責任、團隊合作與表達溝通能力,以達成STEAM素養教育之核心精神。 第3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永續培育本校師生具備STEAM專業素養。 二、永續開創STEAM教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 三、永續提升STEAM教育學術研究表現能量。 四、永續推廣STEAM教育研究成果於國內外學校及社區。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第5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一名,組長若干名,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6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7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中心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9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