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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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6%E6%AC%46%B3%E6%A6%EC%A6%DB%A7%DA%B5%FB%C5%B2%AC%49%A6%E6%B2%D3%AB%68.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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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doc|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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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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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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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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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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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研發處、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資訊處、圖書館、秘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研發處、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資訊處、圖書館、秘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5:34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研發處、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資訊處、圖書館、秘
           書室、人事室、會計室、軍訓室、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推
           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國際事務中心、產學推動中心等十五個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行政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
           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行政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薦校內外學者專
           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內委員二名、校外委
           員一名,訪評委員須自行推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行政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
                 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視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
                 ,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
                 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行政單位評鑑指標分為下列項目:
           一、單位人力與行政資源。
           二、單位組織與運作。
           三、行政服務品質。
           四、單位願景目標。
           五、其他指標項目:前四款以外項目且為受評單位於大學評鑑或其他校務評鑑所列之其他
               指標項目。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分項指標項目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併送本校考核委員會作為行政
           單位人員之年度考績參考條件之一。
第八條	行政單位自我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惟受評單位每年須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
           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第九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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